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额度
第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考试成绩合格,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以及军烈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附县级以上证明)可减免本学年一半至全部学费。
第四条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免本学年部分学费:
(一)父母残疾或是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二)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三)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变化,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五条 每年根据学校相关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校在籍本科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学院组织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评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抽查,通过多种方式核查其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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