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加强对来自这些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的培养,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范围
本校全日制在校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新疆内地班、新疆民族班和西藏内地班学生。
二、评选时间
每学年初进行民族班奖学金评定,毕业班在毕业离校前进行民族班奖学金评定。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促进民族交流,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未出现违纪、违规情况。
四、奖学金等级、成绩要求及金额
一等奖:平均分70分(包括70分)以上,未出现不及格课程,1500元/人;
二等奖:平均分65-70分(不包括75分),未出现不及格课程,1000元/人;
三等奖:平均分60-65分(不包括65分),未出现不及格课程,500元/人。
获民族班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其它奖学金的评选;若同时获得学校综合课程奖二、三等奖学金,则在原来综合课程奖学金获奖等级基础上相应提升一个等级作为奖励。
五、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综合课程奖学金、寒梅奖、民族班奖学金评审流程图.doc